花蓮縣振興券10月12日至18日發放
活絡花蓮消費市場,花蓮縣政府規劃發放的振興券,將於10月12日9時起至10月18日17時止發放,114年2月28日消費使用截止。
縣長徐榛蔚表示,0403地震後加上餘震與颱風,花蓮縣整體產業遭受極大衝擊,對外道路只要有豪大雨就中斷,影響遊客來花蓮旅遊意願,縣府提出振興券方案,藉由促進更多消費,增加買氣。
花蓮縣政府表示,10月12日、13日將於各鄉鎮市之村里發放所發放;10月14日至18日民眾可於鄉鎮市公所或公告指定地點領取。領取資格為:
(1)基準日113年4月3日設籍於花蓮縣之縣民。
(2)基準日已取得居留證、定居證且居留、定居地址在本縣的外(大陸、香港、澳門)籍配偶。
(3)基準日以前出生未及列冊設籍之新生兒且已於60天內設籍花蓮縣者。
花蓮縣政府為促進經濟發展及提升消費動能,編列10億元將發放振興券,並已推動多項振興方案,包括市集加倍券、推動永續遊花蓮獎勵措施三大利多、爭取改善陸海空交通運輸、自由行旅客每人每月申請1次每房新台幣1,000元補助等,維持花蓮經濟活絡,協助花蓮產業復甦。